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和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307号
申请人: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园嵩山路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768421336。
法定代表人:姚象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和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梧桐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俞宏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65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65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52.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 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红霞
书 记 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