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益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441号
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园嵩山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姚象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益阳大益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祥云山村公洲上组。
法定代表人:方俊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大益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将欠款付清而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将欠款付清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保全费1330元,共计收取3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国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