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益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113号
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园嵩山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姚象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益阳大益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祥云山村公洲上组。
法定代表人:方俊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大益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2000元,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益阳大益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000元。
案件申请费1330元,原告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国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