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3诉前调确28号
申请人:***,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共同诉讼代表人:张书英,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频,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倩,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园嵩山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姚象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波,系单位职工。
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22年1月19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资5344元,款于2022年1月25日前付清(汇至共同诉讼代表人张书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5××××0082账户);若申请人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申请人***可按6630元扣除已付款项申请执行。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 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锁巧娜
书 记 员  张仲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