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2149号
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园嵩山路西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7684213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睿,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鸿锦盛腾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康定路19号-9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T4EG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鸿锦盛腾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鸿锦盛腾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鸿锦盛腾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鸿锦盛腾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保全费865元,由原告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卢正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