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6676号
原告: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9栋16BCD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334XW。
法定代表人:陈于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娇。
被告:深圳市汇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渔业工业区综合楼9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38866389。
法定代表人:徐晓丹。
原告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汇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永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