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明区胜宁建材经营部、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执1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明区胜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道新庄社区南庄新村八巷2号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4801865E。 经营者***。 被执行人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技园9栋A座16楼BCD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334X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明区胜宁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调569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25268.84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调5699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调5699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