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1034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美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新洲工业区东扬路永利达科技园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787219X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技园9栋16BCD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334X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美标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7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日期为2022年9月20日。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9月16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39562.2元,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2022)粤03民终79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其承担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粤03民终7938号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8702.01元及利息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东莞市新美标识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