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4182号
原告:临朐博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494492294R,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朐山路4842号2幢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334XW,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技园9栋16BCD单位。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临朐博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临朐博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博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临朐博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