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1547号
原告:姜贵三,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冬梅,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钻井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胜华路胜利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2706240209B。
法定代表人:王华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姜贵三诉被告胜利油田钻井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施工费173,3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原、被告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为其公司承建的正顺车轮公司的3D打印车间进行地面施工,并口头承诺完工后即结算工款费。原告依照约定共计施工地面26663平方米,合计施工费210,000元,但向被告索要施工费时,被告仅支付40,000元,其余施工费却一拖再拖,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胜利油田钻井设备安装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不在广饶县境内,原告确认建设单位系山东汇丰先进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在东营区府前大街59号B楼326-1室,住所地东营市胜华路胜利街4号。本案具体施工地点位于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上,本案的被告主体住所地及具体施工地点均不在广饶县境内,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秀堂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