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4096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言双,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宝印,山东舜翔(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007061391X。
法定代表人:杨献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兰,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钻井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华路胜利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240209B。
法定代表人:王华亮,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胜利油田钻井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延斌
人民陪审员 杜桂根
人民陪审员 成福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