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申5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钻井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胜华路胜利街**。组织机构代码913706240209B。
法定代表人:王华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23705007061391X。
法定代表人:杨献平,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钻井设备安装公司、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提供新证据为由,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茂杰
人民陪审员 刘安芳
人民陪审员 韩 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