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终12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钻井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华路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240209B。
法定代表人:王华亮,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00706161391X。
法定代表人:杨献平,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胜利油田钻井设备安装公司、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收到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呼振泉
审判员 李福玉
审判员 李万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萌萌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