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洪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3432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振昌(特别授权),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友(特别授权),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524民初4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一次性向其支付货款29938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45609元,余款253777元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发放限额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
3.本院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权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信息,亦无股权持有情况。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吴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除本院查明的财产状况外),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明确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天勇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刘献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