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2501号
原告:贵州星亮盛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8MA6DP1A02K。
法定代表人:苏远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武,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210405094,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茵特拉根小镇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WRU92Q。
法定代表人:吴涛,董事长。
原告贵州星亮盛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2021年8月20日,原告贵州星亮盛达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星亮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49元,由原告贵州星亮盛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雯
书 记 员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