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民终1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希,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居民,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儒,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城北工业园魔芋山路8号B栋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容,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鑫厚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向阳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浩,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健,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万礼,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春高,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应兵,贵州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钟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安露,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时斌,男,该局副局长,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华,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太文,男,土家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陈立希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鑫厚德建设有限公司、樊春高、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6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6民初1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立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晓慧
审判员 王电赏
审判员 罗依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龚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