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4638号
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5531578T。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西景盛典花苑******。
法定代表人:刘晓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顺,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声,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5529275J。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瑞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明飞。
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之后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42元(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103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还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10292元。
审判员  曾志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