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337号
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西景盛典花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5531578T。
法定代表人:刘晓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才,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莎,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瑞西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5529275J。
法定代表人:李明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启芝,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诉讼费93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实际应收50元,由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其余诉讼费881元退还原告昆明百先汇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成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