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与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1538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羽、王茂,云南法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瑞西路3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5529275J。
法定代表人:李明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沁砚、张珏颖(实习),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02015115601G。
负责人:张祖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玲,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颖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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