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龙翔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云0102行初25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月28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许忠顺,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龙翔街道办事处。
住所:昆明市人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金旭,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清泉、史英鑫,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云瑞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5529275J。
第三人:云南华虹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楼***室。
法定代表人:张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5678984E。
委托代理人:张筱婷、何佳欣,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龙翔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云南华虹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龙翔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云南华虹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龙翔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云南华虹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龙翔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云南华虹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任春波
审 判 员  李韵桃
人民陪审员  熊绍勤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何 文
书 记 员  李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