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运安渣土挖掘有限公司

某某、慈溪运安渣土挖掘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8909号
原告:***,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慈溪运安渣土挖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明州路730-74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9461080J。
法定代表人:谢家强。
被告:杜宝林,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与被告慈溪运安渣土挖掘有限公司、杜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杨智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徐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