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运安渣土挖掘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1386号

原告:杭州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祥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曹卫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运安渣土挖掘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世纪花园综合楼1号楼浒崇公路(214-218)号。

法定代表人:熊全明

被告:熊全明。

被告:***。

第三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D座1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运安渣土挖掘有限公司、熊全明、***、第三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0元,由原告杭州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小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