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实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简阳市实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执1984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受理简阳市实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1648866.65元及对应违约金。 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以(2018)川01执保453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简阳市××镇××村××组××余家碾村1、4组土地使用权[川(2017)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020628号]。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实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648866.65元及其他。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荣文 审 判 员 石 波 审 判 员 侯 钢
法官助理 吉 坤 书 记 员 曾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