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1289号
原告:**花,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女,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简阳市三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简阳市实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射**村文苑路41号5层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714409588F。
法定代表人:**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花、***与被告简阳市实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