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

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终2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A区2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1877519Y。
法定代表人:陈融圣。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梦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05341440。
法定代表人:顾凤英。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六里中心路128弄2幢1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99754043G。
负责人:顾凤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55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8476864XT。
负责人:尤伟华。
上诉人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网公司”)、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码公司”)、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爱码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7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东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新东网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系统集成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该事实有发票、付款凭证、货物验收单等证据佐证,阳光保险公司亦未提供反证证明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一审法院径行认定新东网公司与爱码上海分公司之间并未实际发生买卖关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阳光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涉嫌保险诈骗,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仅是与本案类型相同的他人涉嫌犯罪案件,与本案当事人或相关网吧无关。(三)即使认为本案涉嫌保险诈骗,依法亦应中止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新东网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爱码公司和爱码上海分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新东网公司认可与爱码上海分公司之家的业务,爱码上海分公司与网吧客户之间的交易亦真实有效,本案无涉保险诈骗,且公安机关也未扩大侦查范围,对全部网吧展开调查。(二)一审法院应在实体审理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进行判断,而非在没有证据证明确有保险诈骗的情形下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这也将模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导致案件拖延。
新东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阳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3702146元(其中货款理赔款3365588元、违约金336558元);2.爱码公司、爱码上海分公司共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理赔不足额部分向新东网公司履行支付义务;3.阳光保险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责任;4.阳光保险公司、爱码公司、爱码上海分公司向新东网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5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中,新东网公司未提交出库单、发货单、运输单、货物照片等,故无法认定新东网公司已实际购买《系统集成合同》项下的货物,并将货物交付给爱码上海分公司。爱码上海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系统集成合同》项下的货物租赁给网吧“江西省步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路店”。新东网公司、爱码上海分公司也未提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网吧“江西省步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路店”真实存在并实际租赁使用了讼争货物,故无法认定新东网公司与爱码上海分公司之间的《系统集成合同》、爱码上海分公司与江西省步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路店之间的货物租赁关系已真实履行,无法认定本案讼争的保险事故真实发生。上海市静安区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已立案受理针对阳光保险公司的同类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嫌保险诈骗,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新东网公司以网吧逾期支付爱码上海分公司租金导致其货款无法及时回收,阳光保险公司依约应就爱码上海分公司尚欠货款及违约金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新东网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已购买《系统集成合同》项下电脑设备并交付爱码上海分公司以及后者已将电脑设备出租给网吧,而爱码上海分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将前述货物租赁给网吧,二者亦未举证证明网吧已实际租赁使用了讼争货物,故阳光保险公司主张本案涉嫌保险诈骗,理由正当。在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针对阳光保险公司的同类型案件的情况下,新东网公司与爱码上海分公司在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尚有待于进一步查明。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嫌保险诈骗,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驳回新东网公司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新东网公司可在相关事实得到认定后再行主张权利。
综上,新东网公司、爱码公司以及爱码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光卓
审判员  官永琪
审判员  林星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林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