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8363号
原告***升合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118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50791699P。
法定代表人:赵忠政。
被告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A区2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1877519Y。
法定代表人:庄新。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6甲号楼1至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44337028N。
负责人:项彦文。
原告***升合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云娇
人民审判员 唐占刚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訾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