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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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2650号
原告:杭州萧山***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658544X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五金百货市场3C-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德***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惠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3963944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杭州萧山***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金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萧山***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萧山***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金惠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金惠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杭州萧山***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南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