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求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求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玉民初字第1997号
原告:浙江求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玉环县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河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求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求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环县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浙江求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