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求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求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舟山缔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辖终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缔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西镇双合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求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舟山缔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7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舟山缔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且本案合同涉及的主要内容为不动产项目的设计问题,应以设计项目的建设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鉴于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根据建筑设计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设计费,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原告浙江求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货币接收方,其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