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中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1002民催21号
申请人:安庆市中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龙眠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传建。
申请人安庆市中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600051/20671901、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8日、到期日期2016年6月18日、出票人江苏清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盐城市鑫正工贸有限公司、付款人浙商银行台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庆市中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谭 阳
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
代理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