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中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1002民催21号

申请人:安庆市中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龙眠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传建。

申请人安庆市中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600051/20671901、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8日、到期日期2016年6月18日、出票人江苏清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盐城市鑫正工贸有限公司、付款人浙商银行台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庆市中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谭 阳

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

代理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