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禹州市高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民初7977号
原告: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占立。
被告:禹州市高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冀朝选。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高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冬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