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睿文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岳阳睿文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楼民吕保字第1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岳阳市。
被申请人岳阳睿文科贸有限公司,住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岳阳睿文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睿文科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睿文科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罗颂利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