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睿文科贸有限公司

岳阳睿文科贸有限公司、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1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睿文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楼区巴陵中路天正电脑城1楼138号。
法定代表人汤时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道开发区科技楼6楼213。
法定代表人罗振仁。
申请执行人**睿文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市**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1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睿文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袁林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3日、5月30日、6月15日、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名下证券、车辆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4月21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4月22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购买投资型保险。4月25日前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开发的“金泰滨城”项目有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另案在先查封,本案处置不能。被执行人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作被执行人案件,均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具体的线索,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由被执行人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睿文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690元,利息2289元,案件受理费603元,申请执行费673元,合计52255元;均未履行。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52255元,尚有5225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聂登高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