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昱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昱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67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昱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二环南路西段154号易和蓝钻13栋1单元20层12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391Q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昱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诉讼权利可以处分。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