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晟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凯晟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4民初451号
原告:河北凯晟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北三环与东三环交叉口东湖庄园A区大门东侧19号。
法定代表人:朱伯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彬,河北言复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闫各庄村东。
负责人:冷政华。
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维路二号中原电子厂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俊新,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海,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凯晟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凯晟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凯晟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0元,减半收取计1,4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