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同安电力有限公司

新安江水力发电厂实业总公司与浙江大丰风机电器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建商初字第400-2号
原告新安江水力发电厂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新才。
被告浙江大丰风机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亦芝。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安江水力发电厂实业总公司与被告浙江大丰风机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安江水力发电厂实业总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大丰风机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新安江水力发电厂实业总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安江水力发电厂实业总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丰风机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7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9740元,由原告新安江水力发电厂实业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