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3728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同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92号宏福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杭州同安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同安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