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功民催字第8号
申请人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曾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印堂,该公司员工。
申报人河北奥丽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山西路金鼎公寓1-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3XXXXXX1/2XXXXXX0、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0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付款银行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河北奥丽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