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3民初2398号
原告:河北奥丽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路120号铂领商务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民,该公司商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松,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泰(**)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浙商会馆。
法定代表人:沈国军,公司董事。
原告河北奥丽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银泰(永清)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奥丽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以与被告银泰(永清)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庭下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奥丽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原告河北奥丽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