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科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安科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市时代骄子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08民初1653号
原告:湖南安科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42号尚书房11、12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胡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水平,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时代骄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长丰大道27号(新城国际一楼)。
法定代表人:唐革时。
原告湖南安科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时代骄子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安科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安科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