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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苏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州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苏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苏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泰州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先行以自己管理的财产向泰州市苏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240000元,不足部分由泰州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20元,由广厦第一分公司先行以自己管理的财产负担,不足部分由广厦公司负担(此款泰州市苏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泰州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泰州市苏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1月7日、2月9日、4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足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泰州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5个、泰州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个已被本院冻结(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起始日期2023年1月7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3年2月7日,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泰州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村委会工作人员陈述:“该公司系空挂我处,实际并不在此经营,去向不明。” 同日,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泰州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现场勘验,被执行人大门紧闭,无人经营。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泰州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陈述:“公司目前涉案较多,不在此经营,公司经营地的房产是我和我老婆个人的,不是公司的。” 四、2023年3月1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五、2023年4月17日,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发送短信的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3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