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德馨宝隆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初字第688-2号
原告潍坊德馨宝隆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德馨宝隆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从冻结的被告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中扣划人民币87000元以清偿债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告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