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馨宝隆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馨宝隆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青州泰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1财保1458号
申请人:山东德馨宝隆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与福寿街交叉口盈隆广场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60153491K。
被申请人:青州泰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与昭德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75453983L。
申请人山东德馨宝隆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泰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41761.54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州泰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41761.54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10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