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5395号
申请人:******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与福寿街交叉口盈隆广场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60153491K。
被申请人:青州泰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与昭德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75453983L。
申请人******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泰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0781财保145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州市泰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1761.5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0)鲁0781财保145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青州市泰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青州支行XX账户1441761.54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荣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立梅
书 记 员 冯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