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5395号之二
原告:******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与福寿街交叉口盈隆广场808号。
法定代表人:惠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州泰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路与昭德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刘云江,董事。
原告******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泰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荣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立梅
书记员 冯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