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财保47号
申请人:******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盈隆广场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60153491K。
法定代表人:惠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寿光市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银海路与新兴街交叉路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61961001N。
法定代表人:牟永启,总经理。
申请事项: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9457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457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457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