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23民初889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告:***,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
被告:山东宏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
法定代表人:张拥泽,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负责人:戴琪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发,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原告***与被告***、**发、山东宏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2020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发、山东宏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