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0423执1855号
**发、***、***、焦年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山东宏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发、***、***、焦年元、***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山东宏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通过向县交警大队预支、向本院支付的方式已全部付清赔偿款1347168元(包括人员责任险赔偿金20万元、车辆损失险75168元、交强险12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95万元),山东宏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了全部赔偿款474070.68元。本案中应向**发等人支付赔偿款811893元(包括阳光财保公司交强险122000中的83899元、阳光财保公司第三者责任险95万元中的653315元、山东宏运交通公司赔偿款14936元、***赔偿款14936元、***赔偿款44807元),扣除**发等人向***赔偿款12100元,扣除县交警大队提前预支**发3万元,**发等人放弃***赔偿款44807元,本院实际向**发等人支付724986元。阳光财保公司、山东宏运交通公司下剩赔偿款由另外执行案件中支付给相应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