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畅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宏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智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民初1970号之一
原告:徐州畅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孤山村2-202。
法定代表人:乔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理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宏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城利五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拥泽,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139号1栋1单元21层2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畅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畅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0元,减半收取591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