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彬、山东宏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23民初1496号
原告:**彬,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居民,住该区。
被告:山东宏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
法定代表人:张拥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彬与被告山东宏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2021年5月16日,原告**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宏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判员 宁 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耀琴